关于《嘉兴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02 16: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兴市民政局

近日,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公安局和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62号)等精神,为有效解决收养登记机关和儿童福利机构在开展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推动我市收养工作规范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

《意见(试行)》共由4部分内容组成。

(一)明确了3类送养对象。分别是:1.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或被公安部门确认为打拐解救儿童身份,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3.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明确了送养工作流程。儿童福利机构要对儿童开展送养评估,安排儿童到设有儿科的三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准备送养材料和报送送养材料,同时加强离院儿童相关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收养工作流程。收养工作要按照收养登记公告、收养需求备案、收养前宣传告知、收养能力评估、收养需求配对、试养融合跟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后回访8个方面流程开展。其中在收养能力评估方面,要根据《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收养申请先后顺序和提供有效收养需求备案信息情况,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若收养申请人较多(超过3人),一般以1个被送养未成年人对应3个家庭(含无配偶者收养申请人)的比例(以下简称“1﹕3”)进行筛选,前3户经评估有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收养人不再进行首轮评估配对;评估后仍未配对成功的,其余收养申请人按3户为一组进行轮候评估。在收养需求配对方面明确收养登记机关应充分征求年满8周岁儿童的个人意愿;儿童未满8周岁的,需征求机构送养意愿,并做好双方真实意愿表达的记录存档。

(四)明确了收养登记工作其他重要事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在本意见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送养和收养工作流程措施。同时,明确本意见如有与有关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