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30 15: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兴市民政局

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

2026年3月31日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后,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按照说明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具体填报步骤详见附件):

1.声明签章页。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经负责人审核后,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以图片格式在附件中提交。

2.审计报告。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当年支出总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或当年度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愿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整改报告。2024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4.专项材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工商联、市科协等业务主管单位采取网上联审方式,其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的《报告书》在线上传,系统将推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于2026年 5月15日前,完成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实施网上联审的业务主管单位,须将签章页以附件形式上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告书》签章页上传。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6年4月30日前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的《报告书》签章页。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市民政局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确定年检结论。

(四)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15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综合窗口(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加盖年检印鉴。

三、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二)未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三)在年检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其他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年检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将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要求

1.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应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材料,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并作出初审结论。

2.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全面梳理2025年度内部建设、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间填报材料,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不再受理办件。

3.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等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年检咨询电话:0573-83958087,83958268。

附件:2025年度年检操作手册

嘉兴市民政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