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5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与治理部、财政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1190元/人·月。低保家庭成员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90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享受重病重残单人保待遇的给予全额发放。
二、调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50581元的50%确定,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2108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全额发放。
三、资金渠道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挂钩的相关社会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实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做好政策衔接期间的资金补发工作。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