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4 15: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630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后,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并上传有关附件。

需要上传的附件:

1.整改报告。2023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2.审计报告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当年支出总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愿提交审计报告

3.专项材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声明签章页。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经负责人审核后,“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以图片格式在附件中提交。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A4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20253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工商联、市科协等业务主管单位采取网上联审方式,其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在线上传,系统将推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应于2025年 5月15日前,完成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法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实施网上联审的业务主管单位,须将签章页以附件形式上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签章页上传(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市民政局依法进行网上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结论。

(四)加盖年检印鉴

系统年检结论作出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15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综合窗口(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加盖年检印鉴。如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在年检纸质材料上盖章的,一并报送到综合窗口。

、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四、注意事项

(一)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二)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办人员,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嘉兴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年检咨询QQ交流群:751679857、579229316;联系电话:0573-83958087,83958966,83958268。

    

附件:2024年度年检操作手册.docx

 


 

嘉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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