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要求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后,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整改报告。2023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2.专项材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声明签章页。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经负责人审核后,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以图片格式在附件中提交。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
《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A4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工商联、市科协等业务主管单位采取网上联审方式,其主管的社会团体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在线上传,系统将推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应于2025年5月30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印章。实施网上联审的业务主管单位,须将签章页以附件形式上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社会团体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盖章的签章页上传(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市民政局依法进行网上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结论。
(四)加盖年检印鉴
系统年检结论作出后,社会团体应在15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综合窗口(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加盖年检印鉴。如社会团体需要在年检年报纸质材料上盖章的,一并报送到综合窗口。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违反有关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四、注意事项
(一)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社会团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二)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经办人员,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嘉兴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年检咨询QQ交流群:751679857、579229316;联系电话:0573-83958087,83958966,83958268。
嘉兴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