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民生事业部、嘉兴港区社会发展与治理部,财政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 2018年度 嘉兴市区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精神,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 50%确定,实行城乡统筹。鉴于我市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已增长至44112元,决定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1153元/人·年调整为22056元/人·年,月标准为1838元/人。资金列支款项与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本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 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