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嘉兴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材料
年检主要内容为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
理及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年检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1年度)或《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2021年度)一式三份(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一式两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将要求部分社会团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说明材料(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自查并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后,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依次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并在指定模块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网上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将《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和党建工作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提出意见建议并加盖印章。社会团体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签章页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至网上指定附件,完成文书确认。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市民政局对参检社会团体作出网上审定结论,社会团体收到年检通过的短信后,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连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送至嘉兴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综合窗口(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四、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市民政局在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中载明年检结论。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
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领导班子不团结,决策不民主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21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召开换届大会、举办论坛、年会、产品展销等重大活动不按规定提前报告的;
1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2、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3、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4、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5、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违规在社团兼职或违规取酬的;
1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0、年检报告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21、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一)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
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社会团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团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二)各年检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将不予受理。社会团体网上材料提交后,请随时关注网上预审情况,若预审退回,应根据退回意见尽快补正并重新提交。
(三)年检结论将在“嘉兴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年检咨询QQ交流群:751679857、579229316;联系电话:0573-83958087
嘉兴市民政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