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和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嘉政民基〔2018〕30号 主题分类: 基层政权
是否有效:有效 服务对象: 村(居)民委员会
发文单位:嘉兴市民政局 体裁分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2月26日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会事务局,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村(居)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等精神,现就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和印章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名称
全市所有村(居)民委员会按下列要求规范名称及对外挂牌:
1、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所属村(居)民委员会统一为:“嘉兴市XX区XX镇(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嘉兴市XX区XX镇(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2、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居民委员会按街道行政区划统一为:“嘉兴市XX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3、其他五县(市)所属村(居)民委员会统一为:“XX县(市)XX镇(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XX县(市)XX镇(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4、嘉兴港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按乍浦镇行政区划统一为“平湖市乍浦镇XX村村民委员会”和“平湖市乍浦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
5、其他组织机构参照上述要求统一规范名称及对外挂牌。
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样式和制发
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市、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不得使用简称。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申请补发。村(居)民委员会撤销、合并或更名,被撤销、合并或更名前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及时收缴。村(居)民委员会因故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使用已作废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刻制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用印审核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严禁在空白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时代管,在重新选举结束后及时将印章移交给新的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明确用印责任。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经村(社区)公示或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违反程序,印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印章。
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居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居民群众办理合法手续时(印章使用范围和盖章事项目录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规范),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居民群众负担。
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和用印的规范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和用印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近期要对村(社区)的挂牌和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做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村(社区)多套印章中不符合要求的印章要及时收缴,留下印签样式后集中销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样式报行政区划地民政局备存。各县(市、区)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所辖村(社区)规范挂牌和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印章刊刻工作,相关工作总结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基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