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3年内须持社工证!浙江海宁发布项目社工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有效规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管理,日前,《海宁市项目社工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从备案管理对象、备案管理要求和备案管理监管三方面制定,对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能力建设、动态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根据项目社工服务情况监测结果按照绿、黄、红三色对项目承接机构评定等级,对红色机构纳入失信机构名单,取消该机构在海宁市域范围内承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资格。目前已对117名项目社工进行备案。
备案管理对象有哪些?
凡是在海宁市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中从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均列入项目社工备案管理范畴。
项目社工由社会组织(社工机构)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录用,招聘须在“潮城社立方”等市级平台发布公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原则上持全国社工证者优先录用,并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项目社工年薪待遇执行海宁市项目社工“四岗十一级”薪酬制度,工资待遇由政府资金保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龄要求,一般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二是学历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三是资格要求,须经市民政局备案管理的人员。
备案管理有何要求?
项目社工要积极参加市委社工办定期组织开展的系统化、专业化督导培训,并按要求修满培训学分,主动撰写社会工作服务调研报告、服务案例等,每人每年上报不少于一篇。
项目社工入职后须主动参加全国社工证考试,市委社工办对考试合格人员给予一次性奖补。从事项目社工3年内未取得全国社工证不得从事项目社工服务工作。
实行一项目一社工,专职人员原则上不能兼职其他社工服务项目。
备案管理监管方面有何规定?
项目社工在入职前均要填写公益服务承诺书,承诺项目周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在岗位补员完成后方可离职(前后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项目社工在项目立项后、中途变动后一周内必须到民政局备案,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机构由购买方按规定收回部分购买资金;对未按承诺执行的社工,由市委社工办纳入行业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当事人两年内不得从事社会工作相关岗位。
海宁市外引进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在本市承接社工项目的,机构评估等级不得低于3A及以上等级,配备的项目主管专业服务经验不少于3年(资格须经市民政局核定)。
全面运用海宁“智慧社工云监测”系统,对项目社工服务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随机抽查,评价表单自动生成;对运作良好的定为绿色机构,优先推荐承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对发现1次违规定为黄色机构,限期整改;对发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定为红色机构,纳入失信机构名单,取消该机构在海宁市域范围内承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资格。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