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5 08: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处

为规范社会救助及爱听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现将该《办法》有关诠释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明确浙江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内容和规则,是确保对象认定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的政策基础。我省当前执行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原办法关于救助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部分条款,与我省现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不相适应;在刚性支出和专项救助对象认定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对象的范围。进一步加大对重病、重残对象的救助力度。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依靠家庭供养的重病患者、重残对象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单独列户、单独施保,以减轻重病、重残对象给家庭带来的负担和压力。同时,明确特殊对象的收入计算办法。考虑重残重病家庭、单亲家庭、孕产家庭、归正家庭中特殊人员的生活实际,对处于劳动年龄段但实际未就业人员,可按实际收入计算,如无收入可视为“零收入”。

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支出型家庭的认定及保障。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扶贫先扶智”的积极作用,以及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增加了对“支出型家庭”的认定和保障,确定将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认定为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明确了支出型家庭认定内容和标准。规定“因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加大,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或低保边缘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四、《办法》进一步发挥了专项救助的支撑作用。一是补充就业豁免条件鼓励就业,将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住房安置补偿金本金部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首次就业和第二年就业的就业成本,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收入等可不作为财产认定。二是明确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和规则,明确工资性收入的推算办法和分类救助对象财产的限制性条件,认定标准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基层经办机构精准认定。三是明确专项救助的认定主体职责,规定申请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申请住房、教育、医疗、就业、自然灾害等救助的家庭的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五、《办法》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俞鹏越;  联系电话:87050213

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