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9 08: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社会工作人才是国家六支主体人才队伍之一,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共有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约9.8万人。为充分发挥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在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激励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扎根基层一线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拟在全省开展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工作。为此,需要出台《办法》确保选拔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明确提出“开展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将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纳入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二是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活动”。

三、参加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选拔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三是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满3年;四是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5年以上,且在浙江从事社会工作不少于3年;五是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督导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六是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有效督导其他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哪些人员不能评为领军人才?

一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三是原公务员被开除公职的;四是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是因嫖娼、吸毒、赌博、家暴、性骚扰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六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评选情形的。

五、领军人才怎么选拔?

领军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领军人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委员会核实申报材料、申报人自我陈述、申报人答辩、评审委员会评议打分等环节。

六、申报领军人才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是申报表;二是个人社会工作服务成效;三是个人获奖证书;四是聘用(劳动)合同;五是近5年社保缴纳记录;六是其他具有较大示范引领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七、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怎么组成?

省民政厅成立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社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名。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且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实务经历或者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

八、对领军人才有哪些激励措施?

领军人才列入我省社会工作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并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入选为领军人才的,应当成立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社会工作室,省民政厅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九、《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 起施行。

十、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十一、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万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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