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经信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经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听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处室、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 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 处罚决定;
(五)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 监督举报方式;
(七) 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1、 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2、 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3、 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相关栏目公开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
第八条 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相关职能主体收集新的凭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交班子会议(案件审理委员会)重新审定,对错误决定纠错后再度公示,无异议案件公示结束送达结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2、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3、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4、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5、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