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10 11: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今年我省全面实施村(社区)组织换届,为了保证换届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我厅对2013年发布的《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梳理和修改。现就《规程》有关新修订的内容解读如下:

    《规程》修订内容涉及四个方面:

1. 将原《规程》第二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的规定,《规程》作相应调整。

2. 删除原《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的内容。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更好落实党对城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社区党组织书记将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若同时又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与法不符,因此予以删除。

3. 删除原《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内容。

为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一肩挑”的要求,今年7月省人大已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相关内容作了修订,删除第十六条的类似规定,参照上述精神,对《规程》作出相应修改。

4. 将原《规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撤村建居的地方,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选举时应适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规程。”修改为:“在撤村建居的地方,选举时应根据实际确定适用本规程或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2020年4月),目前我省农村集体经济改制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这一前提背景已不存在,因此《规程》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