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与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31 1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办法》出台是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本《办法》是志愿服务领域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我省民政部门履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将大大提高志愿服务相关记录的应用度,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在此基础上,我省将研究出台具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标准和激励措施。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和管理制度是什么?

志愿服务信用记录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志愿服务信用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库对接。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和范围,做好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工作。

四、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包含哪些内容?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指我省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对我省志愿服务活动主体进行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与志愿服务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凡应当纳入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其他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包含基础信息、良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和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等级包含活动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与之相对应的,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异常名录、志愿服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关于个人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如何规定?

即将出台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仅记录个人的志愿服务时长、表彰激励和评价情况,没有记录个人违反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考虑到志愿服务以正面导向为主,因此规定凡依托民政部认可的信息系统进行记录的,不论志愿服务时长多少,志愿服务记录直接构成良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不重复记录。

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服务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为保障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有效性,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对于个人严重违反《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了记录为志愿服务活动异常信息的情形。将恶意虚增志愿服务时长、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信息、提供或倒卖或故意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记入志愿服务活动异常信息。

六、关于法人和非法人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如何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志愿服务受到政府表彰情况构成社会组织的良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其他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信息构成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对照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细化了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记录为志愿服务活动异常信息和志愿服务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情形。

七、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如何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在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记录。民政部门在将因非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列入志愿服务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明确告知纳入志愿服务信用记录管理的后果。志愿服务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依《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参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管理。异议处理及名单名录的移入移出参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如何管理?

不是所有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都要对接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库。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的信息的披露与公示、保存期限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志愿服务良好信用用于修复公共信用的办法由省公共信用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和省民政厅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