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社工机构、公益服务机构今后在哪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社工机构、公益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规模及业务活动情况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成立。
二、已准予名称预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否继续办理成立登记?
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及民政部关于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下发之前,暂时停止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在《意见》下发前已经准予名称预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原审批要求继续办理成立登记相关事宜。
三、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对于非营利性(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的精神,提前研究,认真准备,周密部署,确保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登记审批工作能够实现同步平稳顺利过渡。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地方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登记工作程序,加强部门工作衔接,持续优化登记审批工作。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的精神,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具体办法,配合当地教育部门积极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工作。继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要指导其依法修改章程,明确公益目的和非营利属性,加强非营利监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要积极推动其依法办理注销和重新登记手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各级民政部门要关口前移,加强部门沟通和工作衔接,在设立审批阶段落实分类管理的改革精神,推动具有营利倾向的民办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切实维护民政部门新登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属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时,要按照《暂行条例》和《意见》精神,加强登记审查和管理,推动教育部门认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不能简单地以前置审批职能取代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四、设区市民政部门需要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吗?
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能、事权划分和实际情况等增加随机抽查事项内容,另行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