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创新机制 补齐短板 化解因病支出型贫困难题

发布日期:2017-05-10 15: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近年来,浙江省海宁市积极响应中央提出的精准扶贫、健康扶贫战略,有效化解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难题,建立起以减轻大病困难家庭医疗经济负担为重点的大病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创新实施合理自费大病保险叠加报销新机制,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新路子。2016年,全市实施医疗救助困难群众7885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133.7万元,同比增长22.4%。
坚持政策引领
构建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体系
政府主导,创新五位一体医疗综合救助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海宁市帮扶困难家庭“新希望”五大行动计划》《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和化解因病因灾致贫问题工作意见》等文件,建立起“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力量帮扶”五位一体的困难群众医疗综合救助保障体系。
部门合力,实行合理自费医疗救助及认定机制。出台《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将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纳入低保救助体系,将基本医疗目录外的合理自理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叠加报销和民政、慈善救助范围;卫计部门配套出台《困难群众大病自费项目合理诊疗认定办法》,首创合理自理费用的认定机制。一系列配套措施为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资源整合,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融合制度化。积极统筹、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以制度化的形式使慈善救助同步跟上。困难对象经民政救助50%-80%后,慈善还可救助20%,实现了低保家庭可全部救助、一般困难家庭可救助70%的目标,既凸显了政府救助的主导地位,又充分发挥了慈善救助的灵活性。
坚持精准救助
突破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瓶颈
精准界定因病致贫家庭。把在一个年度内个人住院医疗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医疗自负(或自负加合理自费)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的家庭,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同时,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必须诚信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并自愿接受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精准认定合理诊疗项目。植入性医疗器械、药物使用以国产为原则;医疗检查项目以针对性治疗检查为原则,全身性、综合性保健性体检不作认定。经上述认定后的各项合理自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医疗费用的20%。同时,将全市医院所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全部纳入合理诊疗认定专家库,组织专家按照认定原则进行评定,确定自费项目中合理诊疗的项目和费用,出具《大病自费项目合理诊疗认定意见书》。
精准设定医疗救助标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困难家庭因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经医疗专家认定为合理部分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再给予叠加报销,即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销50%,5万元以上的报销60%。对大病保险叠加报销后的剩余费用,家庭负担仍有困难的,还可再次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100%、80%、70%不等。
坚持需求导向
加大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力度
降低门槛,健全综合救助机制。取消医疗救助病种门槛设置,将家庭经济状况和疾病治疗费用作为衡量标准,困难群众无论因何种疾病住院治疗都能得到公平救助,恶性肿瘤等特殊病门诊费用视为住院费用救助,下不设起付线、上不设封顶线。将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作为低保救助的一部分,规定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给予低保救助。对突发重大疾病、支出较大但不符合低保或支出型贫困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人均低保标准的12倍。2016年,全市共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20万元。
加强联动,完善基层救助网络。在健全市、镇(街)、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四级纵向救助网络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基层组织网络建设,村(居)民小组各设一名困难救助信息员,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目前,全市基层救助信息员队伍达4591人,已主动帮助171名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办理。
扩展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出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设立了“919”爱心基金专用账户,创新推出“互联网+”慈善爱心平台,实时发布经审核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求助信息;爱心人士可通过手机、PC或“海宁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号进入平台,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线下转账等多样化的支付方式进行捐赠,平台收到的爱心款全额捐赠给求助人。据统计,近两年来,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救助帮扶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20人,募集帮扶资金达250余万元。(供稿:海宁市民政局)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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