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28 10: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一、《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印发的目的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浙江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印发本通知。

    二、如何体现社会组织统一代码登记制度?

    按照国发〔2015〕33号、民办函〔2015〕4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三、何时开始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登记制度?

    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成立、变更及换证社会组织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原来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各登记管理部门应尽快完成以原组织机构代码为主体标识码的统一代码的证书换发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原来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失效。

    四、实施统一代码制度的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各地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受理窗口为办理实施统一代码制度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办理成立、变更及换发证书的社会组织应到登记窗口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跨省、市、县(市、区)的住所变更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原登记证书如何处理?

    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后,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失效。

    六、民政、质监、税务部门之间如何实现信息交换?

    今后将依托政务服务网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统一代码信息的交换共享。登记机关在法人登记证书发放完毕后,向质监、税务部门推送有关信息。在全省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前,各级民政部门发放统一代码后,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注销信息实时推送给质监、税务等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