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多举措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发布日期:2009-09-10 16: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桐乡市多举措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 解决好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我市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实施四项举措积极稳妥地解决已经形成的私自收养问题。
      一、开展调查摸底。会同计划生育局在全市开展收养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我市符合爱心助养、符合特殊家庭收养和符合一般收养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二、召开协调会议。到目前止,我市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已召开三次协调会议,民政、公安、司法、卫生和计生等部门针对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办理收养(助养)登记操作流程。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根据《通知》精神,明确各自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协助我市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休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我市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四、广泛宣传收养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从各镇(街道)深入到社区和农村,使收养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形成依法收养的良好社会氛围。(桐乡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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