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出台《海宁市暂行规定》
海宁市出台《海宁市〈浙江省老年优待证〉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让老年人充分享受优待政策,同时为方便群众,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规范办事程序,日前,海宁市老龄办出台了《海宁市〈浙江省老年优待证〉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申请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绿卡,使用至70周岁;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卡。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或户藉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办理,并交纳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规定》提出老年证每年1月、7月集中办理,3月、9月补办。申请人在1月、7月15日前到村、社区申请办理,村、社区汇总后20日前报镇、街道老龄办,镇、街道汇总后在25日前报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统一送省老龄办制作。《海宁市〈浙江省老年优待证〉暂行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海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