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19 16: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一、为什么要清理?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清理了哪些文件?

共计清理了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5件因新文件实施已废止而清理,具体为:“浙移领办〔2008〕3号”“浙民移〔2014〕77号”“浙民福〔2016〕23号”“浙民助〔2018〕146号”“浙民事〔2018〕148号”。另外,失效文件1件,为《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设立婚姻登记处的批复》,因区划调整后不再具备适用条件。

此外,2022年制发的《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将“浙民法〔2019〕152号”中的附件《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废止,此次清理予以明确。

三、通知什么时候施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