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社区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6 10: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发局、嘉兴港区社发局

现将《嘉兴市社区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1日

 

 

 

嘉兴市社区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多元慈善主体,激发基层慈善活力,有效发挥社区发展基金会在改善社区民生和公共福利、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发展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为本辖区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资金资助或从事社区慈善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嘉兴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发展基金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登记、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社区发展基金会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的设立由所在镇(街道)或社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组成筹备工作小组开展原始基金的筹募、理事会人选的提名和申请登记等筹备工作。

第五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登记时同步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六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辖区内的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和综合帮扶服务;

(二)资助有利于改善社区治安、邻里关系、环境、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的公益服务项目;

(三)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五)资助和发展社区志愿服务;

(六)其他促进社区发展的公共事业。

第七条 社区基金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在镇(街道)名称]+社区发展基金会”组成。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八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事机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九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5-25人组成,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居民代表召开推荐会议协商产生。理事名单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公示。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设秘书处,由理事会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执行理事会决策和开展日常业务,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设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和未在社区发展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社区发展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和使用财产,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八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实行项目化管理,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目标、周期、成本、成效、评估、配套资源等事项,报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下设专项(冠名)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基金会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项(冠名)基金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社区发展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鼓励社区发展基金会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为社区发展基金会提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的认定,并为各类慈善捐赠活动提供便捷的减免税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慈善基地、社会组织培育中心、社会工作站(室)等平台作用,为社区发展基金会提供项目策划、需求对接、活动开展等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工+慈善”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区发展基金会提供人才和专业支持,社区发展基金会按章程规定为社会工作提供项目资助和其他资源。

第二十七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交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提升社区发展基金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水平。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为社区发展基金会做出贡献单位、个人、组织的嘉许回馈力度。

第二十九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媒介,广泛宣传社区发展基金会在服务社区服务群众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同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嘉兴市民政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