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6 10: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社发局,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嘉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1日

嘉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福彩公益金等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全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规范化运行,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及自我发展能力,依据《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由民政部门组织的,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或社会慈善资金资助的,为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实施公益服务项目提供资金以及管理、技术等支持,以促进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协助解决公共服务需求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工作由嘉兴市民政局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方案策划、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项目监管、绩效评价、处理举报投诉等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相关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县(市、区)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以及指导镇(街道)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镇(街道)组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可参考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五条 市民政局每年发布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征集公告,公开向社会征集公益服务项目,征集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项目征集范围包含以下几类,其中利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公益项目须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

(一)社区治理类。引导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提高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治理意识的各类服务项目。

(二)社工服务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服务。

(三)救助帮困类。以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低收入群体为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生活救助、能力提升、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他们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社会福利类。以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新居民、青少年和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的服务需求,提供社会照顾、精神慰藉、康复训练、生活帮扶等服务。   (五)平安建设类。助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参与社会救援、群防群治等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中的作用。

(六)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七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民政部门登记满一年(登记日期到项目征集公告之日止起算),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慈善组织已履行年报义务),若成立时间不足两年,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行为,或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非营利性,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3)有公益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专业团队,有较好执行项目的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家社会组织,或关联性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中承接的市级公益创投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线上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团队组成、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受益人群分析、项目计划、项目效果、项目预算等情况。申报书格式由市民政局制定,在市民政局官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2)无违法或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1)申报的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

(2)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

(3)上一年度公益创投绩效评价为“优秀”;

(4)有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20%以上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市民政局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的资格条件,同时对其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预审,提出初审入围名单。

第十一条  由市民政局组织项目评审会,召集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公益行业的资深人士、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产生建议资助名单,其中每个项目资助金额应小于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评审过程由市民政局派相关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前应签订回避与纪律承诺书,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与申报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当在评审程序开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得作为项目评审人员:

(一)曾经或正在担任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与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市民政局复核确认后,在嘉兴市民政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社会组织违规问题,经核实查证属实的,取消本年度项目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公益项目。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发布通知,并与项目承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第四章 项目计划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益创投项目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民政局根据项目协议分阶段拨付给项目承接单位,实际拨付金额按照项目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接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将资助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资金须按项目协议载明的金额、用途等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当编制资金支出预算,严格将资金用于受益对象、社会服务活动和必要的人工成本的开支,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基建工程、营利活动、软件开发、考察旅游、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不得从资助资金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量化任务表,完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实施项目,根据安排向市民政局提交中期报告及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自我评估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接单位在公开实施项目及开展宣传活动时应规范展示公益创投项目名称和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还应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档案。

第二十二条 以协议签订日期为起始,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经费应于周期内使用完毕。若项目经费有结余,原则上统一由民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域、资金安排、受益人群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变更,但项目周期内变更调整不超过两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 

第五章 项目监管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方法,加强对公益创投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对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绩效评价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承接单位,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接单位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末期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给予表彰和宣传推广;对末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资金并取消下两个年度市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弄虚作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3)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4)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承接项目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6)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评估机构等,须自觉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和建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