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重病、重残“单人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5 16: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分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因病、因残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1〕171号)、《嘉兴深化城乡统筹 推动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行动方案》(嘉委发〔2021〕24号),经研究,现将重病、重残“单人保”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将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重残对象以单人户方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考虑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

二、重病对象为当年度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患者。重残对象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因重病、重残以单人户方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人保”对象,自2022年5月1日起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单人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从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或取得相应残疾证的次月起认定。当年度12月份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或取得相应残疾证的,从次年1月份起认定。重病对象“单人保”救助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渐退期期间月补资金按最低保障额发放。如当年度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继续按“单人保”实施救助。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加强重病对象的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