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001号)

发布日期:2022-01-18 12: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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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市民罚告字〔2022〕第001号).pdf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市民罚告字〔2022〕第002号).pdf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市民罚告字〔2022〕第003号).pdf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市民罚告字〔2022〕第004号).pdf

嘉兴市民政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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