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实施惠民殡葬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3 19: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文号:嘉政民事〔2019〕56号             成文日期:  2019年5月15日    

是否有效: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发文单位: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体裁分类:通知

  主题分类: 社会事务

南湖区、秀洲区民政局、财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惠民殡葬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一、受益范围调整

扩大基本殡葬服务受益人群。凡是本省户籍人员、在嘉兴就读的全日制非本省户籍学生、驻嘉部队现役军人、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嘉兴死亡,并在嘉兴火化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其遗体接运、火化、存放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享受嘉兴市区户籍居民死亡后的惠民殡葬政策。

二、海葬等葬法补助标准调整

提高海葬等葬法奖补标准。嘉兴市区户籍居民死亡后,其骨灰撤入国家指定海域(江河)或在政府指定的区域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对每具骨灰给予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奖补从2000元调整为4000元(已入葬在经营性公墓的除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0号)文件执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