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9 10: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办法》的出台,主要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志愿服务的工作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我省志愿服务保障体系,增强广大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规定。

三、《办法》具体适用哪些志愿者?

首先,志愿者应当是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响应浙江省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在省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其次,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三) 在我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具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四) 无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最后,志愿者应当满足具体激励措施所要求的条件,如所属地域、时长数量等。

四、我省对志愿者的激励原则是什么?

对志愿者的激励政策是一个体系,包含精神和物质激励。我省强调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适当的原则。主要放权地方,鼓励各地建立标准合理、层次分明、范围广泛、方法多样的激励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

五、我省对志愿者的激励措施包含哪些内容?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星级评价,包括全省统一

的星级评价、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的专项领域的星级评价和其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主体进行的星级评价。二、评选表彰,省级的先进典型评选和表彰;各市、县(市、区)开展的先进典型评选。三、优待措施:省级礼遇优待措施;各地自行制定的礼遇优待措施;社会各界提供的礼遇优待等。

六、对志愿者的激励如何管理?

全省的志愿者星级评价由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后台自动生成。其他的星级评价由评价主体自行管理。各级部门对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实行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制度,并纳入志愿服务信用管理。省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志愿者,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评价和表彰荣誉,由相关部门撤回优待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优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

七 、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八、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文件由浙江省文明办和浙江省民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九、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梁萍。

联系方式:杭州市保俶路32号2号楼409室,联系电话:8705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