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1 11: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养老服务处


一、养老机构是否都要执行《规定》?

依法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都要执行《规定》。没有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二、养老机构是否都要配置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配置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4.1条规定,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机构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

三、养老机构是否都要开展微型消防站日常训练

设有微型消防站的养老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养老机构在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经县级消防救援部门认可,基础条件不允许的养老机构,可暂不设置微型消防站。

    四、养老机构不严格执行《规定》有何处罚措施?

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检查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发现不严格执行《规定》的,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等条款处理,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浙民养〔 2019〕 149 号),列为现场查验不合格对象,禁止享受当期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与运营补贴,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