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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5-0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

为深入开展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民政部《2019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浙江省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嘉兴市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将专项治理情况定期报送市民政局救福处。

联系人:张国峰    电话:83958999

嘉兴市民政局

2019年4月30日

嘉兴市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2019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浙江省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市深入推进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处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办好民生实事,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  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重病患者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已享受当年度“大病保险”补偿的对象。

(2)纳入单独施保的条件:重病患者家庭为低保边缘户,其个人靠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供养,个人收入或收入与刚性支出相抵后低于低保标准。

(3)重病患者单独施保实行差额救助,动态管理。纳入单独施保的重病患者当年度未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于次年1月1日起退出。

(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病患者,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5)重病患者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2.在增收攻坚期内,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标准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保障范围。低保户、支出型贫困家庭月补资金按最低保障额发放。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1.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检查各地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经办中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检查各地是否开展“一证通办”业务培训,是否启用“一证通办”系统,困难群众是否实现凭一张身份证申请社会救助等情况;检查低保工作中审核审批是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2.查处“漏保”问题。检查各地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将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及时纳入低保情况;检查各地落实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渐退期一年情况;严肃查处低保中的“漏保”问题。

3.查处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问题。检查各地是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纳入低保、低边情况进行备案;检查各地是否做到档案单独存放;对已受理和已享受的对象应加强抽查复核,严肃查处“关系保”“人情保”问题。

4.查处资金监管不力问题。检查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各项业务规范办理情况(包含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检查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末端落实情况和资金保障情况;查找资金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低保资金等问题。

5.督查专职救助社工配备管理不到位问题。检查各地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嘉政民救〔2018〕45 号),各镇(街道)配备1 名以上社会救助专职社会工作者情况;检查各地是否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 万元标准给予转移支付情况;检查各地是否按要求专职用于社会救助工作,有无借用、兼职其他工作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安排阶段(4月)

全市民政系统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及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民政部《2019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浙江省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各地民政局建立2019年专项治理工作台账,按季度报送市民政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5—7月)

各地民政局全面排查镇(街道)低保经办中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会同扶贫等相关部门组织镇(街道)逐户排查未纳入低保、低边的低收入农户,摸清低保兜底保障底数。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低边的备案情况要逐户核查。排查低保、特困资金是否按文件规定发放到位。检查专职救助社工配备管理是否到位并专职专用。重点查找工作人员不作为、“漏保”等问题。

(三)督导检查阶段(8—9月)

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对2018年专项治理工作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查看各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列入整改的问题是否按期解决,整改效果群众是否认可。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镇(街道)进行重点检查。

市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随机抽取或重点选择信息系统中对象信息不完整,信访、举报次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和媒体公开曝光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建立专项治理问题和整改清单,督促各地针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

(四)建立长效机制(10—12月)

各地民政部门全面梳理自查中发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严肃查处彻底整改,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市民政局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关键年的重要任务高度来完成,成立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督导组,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业务部门主动抓。要坚决查处和惩治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各种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要制定群众投诉举报值守人员通讯录,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切实提高群众诉求的回应效率。

(二)加大监督力度。各地要运用“互联网+监督”,通过网站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低保政策、标准和对象有关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按要求上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对于上报信息不全、不实甚至故意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市民政局将视情在全市民政系统通报曝光,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办。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推广地方典型做法,推动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坚决制止专项治理走过场,坚决防止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四)规范定期报告。各地要高度重视低保专项治理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将此作为评价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于4月30日前报送《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台账表》(附件1);8月25日前报送《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问题和整改清单表》(附件2);11月5日前,报送低保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总结;每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上报上个季度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案情重大、情节恶劣的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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