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名证明办事指南
| 日期:2019-02-20 | 访问次数: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字号:[ 大 中 小 ] |
| 基本信息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服务单位 | 无 | 主管部门 | 嘉兴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子类型 | 其他 | 咨询电话 | 0573-8395830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73-12345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办公时间、地点 | 办公地点: 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大厅 请到该地址的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办结时限 | 承诺期限:即办 法定期限:即办(如果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相关证件因依法更名导致地名与标准地名地址不一致需要提供证明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其描述 | 备注 | 操作 | 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相关部门 | 原件 | —— | 必要 | 委托代办,还需出示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或委托证明。 信息共享实现后,以上身份证(户籍证明)、房产权属...详情 |
| 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 相关部门 | 原件 | —— | 必要 | —— |
| 申请地名证明登记表 | —— | —— | —— | —— | —— |
|
法定依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证照和批文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和批文等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事者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地名证明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出具地名证明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地名证明结果可能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地名证明,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