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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嘉政民救(2014)190号

日期:2019-02-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字号:[ ]


南湖区、秀洲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计卫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发局、财政分局、人力社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1、户籍在市本级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2、医疗救助对象:

(1)、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2)、农村“三老”人员、持有效期内《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人员、《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家庭(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3)、因患大病,当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造成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困难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各种补助之后,对自负医疗费用(不含自费,下同)给予救助,救助不限病种。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一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其中: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2、二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

3、三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

4、儿童两类特殊疾病救助:市本级户籍的0~14周岁(含14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病种的参保儿童,实行特殊病种的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自负部分的80%救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救助。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三)医疗救助程序

1、上述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实时结报。具体结算办法按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实施。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时结报的,由各镇(街道)受理后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后进行结算,经各区民政、社发局审批同意后上传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发到户。

2、三类救助对象:

(1)救助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授权调查委托书暨承诺书、大病重病的诊断书、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

(2)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和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报销情况,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并录入市本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并据此提出初步救助方案,报各区民政、社发局审批。经各区民政、社发局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3)各区民政、社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救助人员的情况与救助金额,经医疗救助系统结算后,上传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发到户。

(4)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当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可在当年度提出,也可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前提出,具体救助标准按当年度政策执行。

3、儿童特殊疾病对象的救助,按上款(2)规定,由镇(街道)受理,报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初审后,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后进行结算,经各区民政、社发局审批同意后上传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发到户。

二、强化保障措施

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进一步健全财政主渠道保障机制,2015年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按人均15元,市区按30%、70%比例承担,以后年度将根据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相应增加,切实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所需。

加强医疗救助对象管理,加快推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性。进一步完善即时结报制度,力争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平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算平台的有效衔接。

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核实,审核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决定停止医疗救助,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救助资金。

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畅通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和心理压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民政、社发局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责,做好政策实施。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救助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区的计卫部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同时各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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