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1 14: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11月8日,海宁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制度化规范了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的管理工作, 《办法》的出台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进一步推进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全面落实。《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个人记账、定向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办法》重点从财产备案、财产清点、遗产登记、遗产处置等方面对特困人员的个人财产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一是统一救助供养协议书。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了新的救助供养协议书,协议书由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供养对象四方共同签署,并交市民政局备案。协议书重点对特困人员的个人财产日常管理和死亡后遗产的处置进行了约定。

二是建立财产申报备案制度。《办法》规定:特困人员在入住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救助供养前,必须如实对个人财产进行申报,养老服务中心清点核实无误后将造册登记备案。

三是明确财产管理权责。《办法》规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个人财物由养老服务中心代管,已登记备案的特困人员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

四是规范遗产处置。《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死亡后,其个人遗产经清点核实后,涉及可回收物品(如拐杖、助行器等),做好消毒后及时入库;涉及金银首饰等遗产先进行资产变现,变现后的收入全部存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账户;涉及个人银行存款的,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存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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