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华侨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登记条例》 二、登记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三、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华侨收养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员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居民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材料。 (三)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 嘉兴市民政局,地点:中山东路1006号,联系电话:0573—83958936。 |